浙江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及立项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一)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省部、厅局集中时间受理和组织的专项科研计划项目。
(二) 鼓励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纵向科研项目申请:
1、 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 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三) 申请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所立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总结。
(四) 重大项目立项后,学校给予配套奖励,以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
二、 申请条件
(一)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受理部门的资助范围和要求。
(二) 省教育厅项目原则上只能是副高职以下职称的教师提出申报(若有特殊项目不占学校立项编制或委托研究的课题项目可适当放宽)。申请者在同一职称期间只能立项一次,对已立过项的教师一般不再推荐申请立项。机关行政处室同期申报只允许申报一项,在研项目结题完成后尚能申报下一年度的教育厅项目。
(三)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1、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2、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3、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四) 各学院(部)、机关各处、室凡未能按要求完成项目且没有充分理由者,在次年度减少该部门申报名额。
三、 申请程序
(一) 申请者必须按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与外单位合作必须有合作单位公章。
(二) 申请者所在院、部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及核对填写内容符合规定要求,认真遴选优秀项目申报。
(三) 对于限项申报的科研项目,学校根据①前一年度申报成功率、②基数、③重点领域,确定各部门的下达指标。各学院应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结合所在院、部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指导方针,进行专家评议、排序后上报学校科技处;对于有争议的项目,可实行专家署名推荐制;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在评议项目时,应适当关注所在学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及当年留学回国人员和毕业博士申报的项目。科技处将在尊重院、部推荐项目的前提下,结合学校发展重点与实际,综合平衡、重点扶植和龙头引导,跨学科跨专业组织攻关,确定推荐申报项目,最后由主管校长审核送项目主管部门受理。
四、 计划实施与检查
(一)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项目合同书(责任书),并按批准通知中的修改意见对原研究方案进行修改,经校科技处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项目受理部门审查、核准,作为拔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 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凡涉及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退出或随意变更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延期或暂缓鉴定结题,均需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院(部)审查,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校科技处审批或报送项目受理部门审批。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或停止原计划规定的一切研究内容。
(三)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经校科技处审核后报送项目受理部门。
(四) 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对学院、学科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五、 计划项目的总结
(一) 科研项目完成后,须将研究成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报告,部门主管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鉴定。如需鉴定,则按“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及评审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上交一份研究工作总结及有关的成果材料。
(二) 科研工作中必须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项目鉴定(评审)后二个月内必须归档齐全。具体的归档工作按学校科技档案归档的有关规定进行。中途停止的科研项目也应将全部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上交档案室。
六、 重大项目配套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对我校作为第一申请单位立项的重大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九七三”、“十五”攻关等国家级项目,给予资助额10%的配套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 为扶植人文社科类学科的发展,获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额20%的配套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 获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专项培养基金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额1/3的配套科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