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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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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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科研能力,鼓励创新,培养科研人才,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浙江工业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校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校基金来源
学校每年专项拨款50万,设立校级科学研究基金,其中30万经费资助一般项目,20万经费资助重点项目。
二、校基金资助类型与范围
(一)资助类型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二)资助项目需符合学校科研发展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有利于学科建设。
(三)资助有望获得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资助的前期探索性基础研究、有望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新产品开发及成果推广和应用研究、人文社科类项目研究。
三、校基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需正式受聘于浙江工业大学。
(二)一般项目申请者为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重点项目申请者为副高级职称以下(含副高)的中青年教师。
(三)机关行政处室必须申报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教管理研究类项目,每部门同期只能推荐申报一项,并且必须待在研项目结题后才能申报下一年度的校基金项目。
(四)一般项目对同一申请人只能立项资助一次。
四、校基金申请与立项
(一)校基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科研处每年发布校基金申报通知,并根据各院(部)前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下达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申报指标。
(二)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上报各院(部),经各院(部)审核后将申请书上报科研处。项目立项后申请书返回院(部)存档一份,教师留存一份。
(三) 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议、择优立题,资助项目于每年1月予以公布。
五、校基金资助方式
资助经费一次性拨款,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实行专款专用。对于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所在部门予以配套支持。
六、校基金实施与管理
(一) 项目期限一般为两年。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各(部)负责,对其研究情况和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指导与检查。
(二)一般项目一般以公开发表的论文等为研究成果。重点项目除以公开发表的论文等为研究成果外,一般须获得省级以上项目资助。
(三)资助项目应在研究期限内达到预期目标,若经过努力,确有困难不能按计划完成,经科研处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四)一般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总结,并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附上研究成果:论文或其它成果形式等),经所在院(部)审核、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重点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五)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参照“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用于从事其他研究工作。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