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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徐超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1

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与“3765人才工程”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坚持人才引进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提升人才队伍的质量与水平。

第三条  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类别

第四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六个类别:

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与两院院士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B类:浙江省特级专家、中央“**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创新群体带头人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C类: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D类:符合学校“运河特聘教授岗位聘任要求的知名学者。

E类:学术带头人或学科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研究员)。

F类:海内外优秀博士(后)。

第三章  岗位待遇

第五条 学校为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时首聘期内提供岗位津贴、住房安置、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经费等待遇和条件。AB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待遇参照《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待遇详见附表。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制定引进计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各学院(部、中心)、研究院根据学校建设要求和本单位目标责任、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事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全校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发布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或各学院(部、中心)、研究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 应聘及遴选。(1)各用人单位根据计划需求积极物色引进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单位应组织面试、试讲以及就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引进人员审批表》,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人事处提出申报;(2)由人事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队伍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初审,人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学部、相关职能部门、校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3ABC类人才引进,由学校审定后确定引进人选;应聘D类岗位的人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运河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引进;EF类人才引进,人事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F类引进人才中应聘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研究员、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引进。

第五章  聘期目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首聘期为5年。工作合同由学校、学院(部、中心)、研究院、学科与引进人才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包含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待遇等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合同对引进人才的履行职责情况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前两年年度考核均出现不合格,又无特殊原因者,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聘期考核合格,可按照相关聘任办法继续聘用;如聘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可终止聘用关系;引进人才聘期未满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的引进人才,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

引进人才岗位待遇表

类别

个人待遇

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经费

(单位:万)

备注

津贴

D部分。税前,单位:万)

住房安置

(税前,单位:万)

A

B

按《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执行

C

25

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150

理工科100

文科50

--

D

20

--

E

校内岗位津贴

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50

10

(学术带头人30

--

F

校内岗位津贴7

购房安置费

50

10-20

校聘

教授/研究员

校内岗位津贴6

购房安置费

40

5-10

校聘

副教授/副研究员

校内岗位津贴

购房安置费

30

2-3


说明:

1.购房安置费由首期款和分期款组成,首期款为购房安置费总额的50%,其余购置款分10年等比例发放。享受购房安置费后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2.未选择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可享受租房补贴(3000元/月,周期2年),同时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3.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就高享受住房安置,配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4.E类(含)以上人才或校聘教授可选择周转房,周期2年,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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