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学科梯队建设力度,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杰出青年人才,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3765人才工程”的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校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聘教授岗位实行“非升即走”、“非升即转”的聘任方式。
第三条 校聘教授岗位分校聘教授/研究员和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二个层次。聘期五年。
第四条 校聘教授/研究员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科学类40周岁(含)以下,人文社科类45周岁(含)以下。
(二)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副教授资格或海外助理教授资格及以上职务;一般至少有一年以上在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学习工作经历。
(三)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已有一定的学术积累,具有向更高水平突破的能力;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四)近四年业绩达到学校教授任职资格条件或学术业绩突出、具有一流标志性成果。
第五条 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科学类35周岁(含)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40周岁(含)以下。
(二)具博士学位,优先考虑具有一年以上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或工作经历者。
(三)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成就,在本学科领域已有一定的学术积累,具有向更高水平突破的能力;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四)近四年业绩达到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或学术业绩突出、具有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校聘教授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学院、学科在申请设岗时根据学院自身发展要求,在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成果和人才梯队、指导学生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TOP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对校聘教授岗位提出具体职责,明确聘期任务目标,签订目标任务书。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岗位申请表》,并递交个人详细简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近五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
(二)学院(学部)组织学术委员会(评议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三)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学校对校聘教授、副教授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第八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校聘教授岗位聘任人选可享受相应等级的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在聘期内,被评选为其他高层次人才时,按就高兑现相应待遇。
第九条 由学院按合同确定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对聘任者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由学院提出解聘意见,经学校审批,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院、学校组织聘期考核,完成聘期目标任务并被评聘为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可申请学校长期教职。否则,解除聘任关系或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一条 校聘教授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学校可直接解除其聘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