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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运河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徐超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1

浙江工业大学运河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杰出人才,推进具有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3765人才工程”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河特聘教授”面向校内外开放,选聘学术造诣高,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杰出代表性成果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学者。

第三条 “运河特聘教授”分为特聘教授岗、特聘教授(教学)岗和特聘教授(实验)岗三类,实行聘任制,聘期五年。

第四条 “运河特聘教授”应聘的基本条件

(一)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身体健康。引进的“运河特聘教授”自然科学类年龄一般在50周岁(含)以下,人文社科类年龄一般在55周岁(含)以下;校内应聘“运河特聘教授”年龄一般在55周岁(含)以下。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应具有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

(三)胜任核心课程讲授工作。

(四)学术造诣高,学术思想活跃,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入选省“**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计划;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由3名本领域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水平相当的人文社科类知名学者)推荐者。

(五)对本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

第五条 “运河特聘教授”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一)教学任务: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每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访问学者等工作;特聘教授(教学)应向全校提供高水平的教学示范;特聘教授(实验)在实验教学、大型仪器设备研发、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

(二)科研任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技术前沿,主持国家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取得标志性学术和研究成果等。

(三)学科与平台建设任务:围绕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出创新性、战略性研究构想,推动学科、平台进入国家级层次。

(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任务:组织和参与团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学术梯队建设,推动个人、团队进入国家级人才培养梯队。

学科、学院在申请设岗时应根据上述几方面要求,并结合学科学院自身实际,特别在国家级人才队伍(含省“**计划”和“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成果(含省一等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国家级平台建设、指导学生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在TOP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对“运河特聘教授”提出具体职责,明确聘期目标。

第六条 经本人申请、学院评议推荐、校内外专家评审和学校审议,确定“运河特聘教授”人选。

第七条 学校与“运河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外,同时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D类的岗位津贴等待遇。

第八条 学校根据“运河特聘教授”聘任合同确定的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可由所在部门提出解聘意见,经学校审批,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运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学校可直接解除其聘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运河特聘教授”因本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运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被评选为其他高层次人才时,按就高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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