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目标和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人才第一资源原则,树立人才高端引领理念,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建立高端人才“特事特办、一人一议”快速审批机制,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领军人才来学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类别
第三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包括以下类别: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浙江省特级专家;
(3)国家“**计划”人选;
(4)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6)其他海内外杰出拔尖人才。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四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待遇如下:
(一)全职引进人员
1.工资及津贴待遇:20-100万元/年。
2.科研启动费及平台建设经费:理工类经费总额≥500万元,人文社科类经费总额≥100万元。
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150万元。
(二)非全职类引进人员:
1.工资及津贴待遇≥1.5万元/月。
2.科研启动费及平台建设经费:理工类经费总额≥50万元,人文社科类经费总额≥20万元。
3.住房: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在校工作期间周转住房一套。
第五条 其他海内外杰出拔尖人才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学校协商确定其引进待遇。
第六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工作助手岗位,工作助手岗位津贴从科研配套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高层次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高人办)设在人事处,高人办承担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高人办根据学科建设、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会同学院、学科共同确定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并实施全球招聘;根据各类高层次领军人才实际情况提出引进人选及其待遇方案,报学校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议确定。
第九条 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引进手续。合同包含聘用起止时间、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待遇、义务与权利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