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节,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2016年9月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四)认真完成导师分配的科研任务。
第四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组成与标准
(一)研究生助研津贴包括基本助研津贴和奖励性助研津贴。
1、基本助研津贴: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导师必须为指导的研究生支付基本助研津贴,达不到学校规定招收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标准的导师不得招收研究生;
2、奖励性助研津贴:学校提倡导师为了提高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研究生助研的贡献情况,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放基本助研津贴外的奖励性助研津贴。
(二)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发放标准为:
学位点门类 | 导师出资标准 | |
博士生 | 硕士生 | |
工、医 | 中期考核前: 600元/生·月 中期考核后: 800元/生·月 | 1200元/生·次 |
理、农、经济、管理、教育、艺术 | 1100元/生·次 | |
哲、法、文 | 600元/生·次 |
注:(1)博士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一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按照基本学制年限发放,基本学制为3年、2.5年、2年,对应分别发放次数为5次、4次、3次。
(3)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由实习单位发放的,导师可不再发放。
(三)奖励性助研津贴具体发放额度和发放方式根据学科特点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导师和学院自行制定,以劳务费的形式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的发放,由导师和学院自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各学院招生导师于每年5月、11月将拟支付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名单、开支的经费项目审批单提交其所在学院(部),经学院(部)审核后,由学院(部)专人负责通过计财处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院将会同计财处每年对各学院导师基本助研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导师基本助研津贴的发放情况作为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同时也不得享受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
第八条 人文社科类(哲、法、文)专业的导师在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的,经社科院审核后,可向学校申请研究生教育资助基金用于发放本年度研究生基本助研津贴(最多资助3名)。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计财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实施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